登嘉楼海南会馆网页
11/22/2008 2:34:10 AM   // 2233 //









章程
第1条: 名称
第2条: 注册地址及会议地点
第3条: 宗旨
第4条: 会员
第5条: 会费
第6条: 会员之义务与权利
第7条: 会议种类
第8条: 常年会员大会
第9条: 特别会员大会
第10 条: 董事会
第11 条: 执行董事会
第12 条: 会议法定人数
第13 条: 执行董事之职权与责任
第14 条: 选举与任期
第15 条: 财政事项
第16 条: 开除会籍
第17 条: 退会
第18 条: 禁例
第19 条: 章程诠释
第20 条: 修改章程
第21 条: 经费来源
第22 条: 名誉会长
第23 条: 附则
第24 条: 解散
第25 条: 查账
第26 条: 议长
  释义: 1. " 本馆"是指登嘉楼海南会馆。
2. " 海南籍人士" 是指父亲是海南籍人士或丈夫是海南人者。
3. " 会员" 是指登嘉楼海南会馆之会员。

第1条名称
1.1本馆定名为" 登嘉楼海南会馆", 前称为" 登嘉楼琼州会馆"。

第2条注册地址及会议地点
2.1本馆之注册地址,设於瓜拉登嘉楼,邮区20000,哥打街,门牌六号。未经社团注册官之批准,本馆的注册地址不得更改。
2.2会议地点为本馆之注册地址或由董事会所决定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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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宗旨
3.1联络同乡和促进会员之友谊及发扬互助精神。
3.2促进会员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及福利等事业。
3.3联络及参与和本馆宗旨类似的团体,以达到上述目标。
3.4管理天后宫、回春馆、雪泥亭葬地及本会一切产业及事务。
3.5推动及协助社会和国家公益活动。
3.6本馆可进行商业及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款项或盈利只能用作继续发扬及推广本馆的宗旨。以上活动的盈利不可当作利息或花红分给会员,唯不禁止利用来作为正当的用途、会员薪金或雇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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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会员
4.1资格:
4.1.1凡居住于登嘉楼州,而年满十八岁,行为良好,且能遵守本馆章程之海南籍或雷州籍人士, 皆可申请为本馆普通或永久会员。
4.1.2本馆女会员的非海南籍丈夫可申请成本馆附属会员。
4.2申请入会手续
4.2.1申请者须填具入会申请书一份,由一名会员提议,另一名会员附议,交回本馆秘书处,并张贴本馆通告栏一星期。经过董事会核准及缴交会费后,方成为本馆会员,但须三个月后方能享受本馆一切权利。
4.2.2董事会有权拒绝任何人之申请,而无须说明理由。
4.3会员种类
4.3.1普通会员: 即缴交入会费及月捐者。
4.3.2永久会员: 即缴交入会费及永久会费者。
4.3.3附属会员: 即缴交入会费及永久会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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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会费
5.1入会费五零吉。
5.2月捐一零吉。
5.3永久会费 : 男会员一百零吉。
         : 女会员十五零吉。
         : 附属会员一百零吉。
          ( 皆 一次缴清 )

第6条会员之义务与权利
6.1遵守本馆章程及一切议决案。
6.2普通会员须按期自动前来本馆缴交月捐。 惟年满七十岁,而入会连续足二十年者,则自动豁免交月捐。
6.3凡会员拖欠月捐超过12个月者,等於自动中止其会员资格。在中止会员资格期间, 不得享有本馆一切权利。 如能缴清其所欠月捐者,即可恢复其会员资格,并可享有一切权利。唯其所欠之月捐须在上一年或之前缴清至上年12 月 31 日,方可享有选举及被选权。
6.4凡会员因失业或患病者而不能缴交月捐者,可书面向本会馆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后,得豁免缴交月捐,直至有能力缴交为止 。
6.5凡会员自动退回或违反本馆章程, 而被取消会员资格者, 其已缴交之各项会费或其他任何款项, 概不退还。
6.6凡会员更换住址或通讯处, 须书面通知本馆秘书处, 否则一切信件以彼等注册之地址传达当为有效。
6.7依时出席会议, 协助推动会务,宣扬本馆宗旨。
6.8享有出席常年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之权利,在大会上有发言权,投票权,选举权及被选权。( 附属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权)
6.9凡会员之间发生纠纷,如得到双方来函同意要求本馆调解及协助,在本馆权力范围内即可代为处理之。
6.10凡会员子女,享有申请本馆奖励金及大学贷学金和海南会馆联合会大学奖贷学金之权利。
6.11凡会员可以免费借用本馆会所,以作喜宴用途,唯使用本馆设备得符合本馆董事会之规定。
6.12凡会员享有参与本馆或其属下单位所主办一切活动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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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会议种类
7.1常年会员大会。
7.2特别会员大会。
7.3董事会议。
7.4执行董事会议。

第8条常年会员大会
8.1常年会员大会为本馆最高权利机构。
8.2常年会员大会必须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召开, 其日期由董事会决定。
8.3常年会员大会通知,必须于大会召开前两星期 (14 天) ,由会长及总务签发寄给会员在上一年或之前缴清月捐至上一年12月31日之注册地址,并在本坡两家华文报刊登通告一天,俾会员有所周知。
8.4常年会员大会之议程
8.4.1会长致词。
8.4.2复准前期大会记录。
8.4.3检讨前期大会议决案。
8.4.4接纳会务报告。
8.4.5接纳财政报告。
8.4.6讨论提案。
8.4.7选举董事会成员 (如属选举年)。
8.4.8推选查账二名 (如属选举年)。
8.4.9选举正副议长各一名 (如属选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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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特别会员大会
9.1特别会员大会亦为本馆最高权力机构。
9.2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9.3如有35名或以上之合格会员( 即在上一年或之前缴清月捐至上一年12 月31 日) 联名来函要求, 亦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惟来函者必须说明要求召开会议之理由, 否则不得召开之。
9.4会长及总务必须在接到通知之三十天内, 发出通知予会员, 并在本坡两家华文报刊登通知一天, 俾会员有所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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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董事会
10.1会员大会闭会后, 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10.2董事乃由常年会员大会选出, 以获得票数最多之首二十六位候选人组成董事会, 其中最少二位必须是女性董事。若无或少两位女性候选人参与竞选, 则董事会有权委任之。( 非马来西亚公民之会员,不得担任董事 )
10.3职 位
 1.会长2.署理会长
 3.第一副会长4.第二副会长
 5.总务6.副总务
 7.财政8.副财政
 9.经济主任10.副经济主任
 11.文教及资讯工艺12.副文教及资讯工艺
 13.福利14.副福利
 15.公关16.副公关
 17.青年团长18.副青年团长
 19.妇女团长20.副妇女团长
 21.九名董事 ( 包括三名由会长委任 )
10.4董事因逝世或辞职, 其空缺由董事会委任会员以填补之。
10.5凡董事无故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议, 董事会如认为需要, 有权终止其职位, 并另委会员以递补其空缺。
10.6董事会有权设立各小组及登州各区协理以协助推展会务。
10.7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六次会议, 召开日期由会长及总务决定。
10.8如有五名或以上之董事联名来函要求召开董事会议, 亦得召开之。
10.9如会长及署理会长缺席会议, 第一副会长可担任临时主席, 以便主持会议。
10.10董事会之职权
10.10.1执行大会议决案。
10.10.2处理会务及对外一切事宜。
10.10.3审查会员惩奖事宜。
10.10.4核准新会员申请书。
10.10.5审查本馆预算, 结算及常年报告。
10.10.6有权批准每项不超过二万零吉之开支。
10.11会长、总务、财政之职位连选得连任。 唯相同职位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10.12董事会有权审核, 接受或拒绝会员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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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执行董事会
11.1执行董事会由会长、署理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总务、财政、文教、福利、公关、经济主任、青年团长及妇女团长总共十二人所组成。
11.2执行董事会议决案。
11.3聘请受薪职员。
11.4接受各部工作及提案。
11.5有权批准每项不超过二千零吉之开支。
11.6如会长及总务认为必要时, 可召开执行董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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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会议法定人数
12.1常年会员大会
12.1.1常年会员大会须有至少半数有选举权之会员或董事会人数的两倍 ( 以少者为准 ) 出席方为有效。
12.1.2倘若在所规定召开大会之时间, 而未足法定人数, 大会得延迟一小时, 如仍未足法定人数, 则出席之会员得进行当日之会议, 并由多数票以决定有关事项, 惟无权修改章程或买卖任何产业。
12.2特别会员大会
12.2.1特别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至少半数有选举权之会员或董事会人数的两倍 ( 以少者为准 ) 出席方为有效。
12.2.2会员联名要求召开之特别会员大会, 其法定人数除须符合第12.2.1 条外, 联名者必须有四分之三出席方为有效。倘若在所规定召开大会之时间而未足法定人数,大会得延迟半个小时,如仍未足法定人数,该会议即取消后须至少六个月才能以同样理由召开之。
12.3董事会议
12.3.1董事会议之法定人数须有超过半数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12.3.2董事联名来函要求召开之董事会议, 其法定人数除须符合第 12.3.1 条文外 , 所有联名来函者必须出席方为有效。
12.4执行董事会议
12.4.1执行董事会议之法定人数须有超过半数执行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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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执行董事之职权与责任
13.1会长
13.1.1会长有权委任三名新董事。
13.1.2对外代表本馆。
13.1.3对内为董事会及执行董事会议之当然主席, 在会议上遇有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 除原有之一票外, 可另加一票, 以作最后之裁决。
13.1.4签署本馆文件。
13.1.5保管本馆图章及重要文件。
13.2署理会长
当会长缺席时, 代行其职权。
13.3第一副会长
当会长和署理会长缺席时, 代行其职权。
13.4第二副会长
当会长, 署理会长和第一副会长缺席时, 代行其职权。
13.5总务
13.5.1处理本馆日常会务及保管公物。
13.5.2批准及签署本馆支出账项之一切单据。
13.5.3督促各部办理关於各部日常事务, 及受薪职员之日常工作。
13.5.4须保存有以下摘要之会员名册:
编号、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国籍、职业、入会日期及地址。
13.5.5依时向社团注册官提呈报告。
13.6副总务
当总务缺席时, 代行其职权。
13.7财政
13.7.1保管本馆地契及银行来往支票及单据。
13.7.2联同会长, 总务签署所有支票。
13.7.3保管各种帐目及结册, 并确保其正确性。
13.7.4有权经常保管不超过五百零吉之现金, 以备日常之用, 其余额以本馆名义, 储存於董事会所指定之银行。
13.8副财政
当财政缺席时, 代行其职权。
13.9文教及资讯工艺
13.9.1负责推动有利会员之文化, 教育及资讯事宜。
13.9.2代表本馆参与各类文化, 教育及资讯活动。
13.9.3处理奖励及奖贷学金事宜。
13.10副文教及资讯工艺
当文教及资讯工艺缺席时, 代行其职权。
13.11福利
13.11.1负责本馆之福利工作。
13.11.2代表本馆参与其他福利工作。
13.12副福利
当福利缺席时, 代行其职权。
13.13公关
13.13.1处理本馆内部之公共关系工作。
13.13.2处理本馆对外之公共关系工作。
13.14副公关
当公关缺席时, 代行其职权。
13.15经济主任
推动及策划本馆一切有关经济之活动。
13.16副经济主任
囊助主任执行工作, 当经济主任缺席时, 代行其职权。
13.17青年团长
13.17.1处理青年团之一切活动。
13.17.2参与对外合法之青年活动, 但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13.18副青年团长
当青年团长缺席时, 代行其职权。
13.19妇女团长
13.19.1处理妇女团之一切活动。
13.19.2参与对外合法之妇女活动, 但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13.20副妇女团长
当妇女团长缺席时, 代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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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选举与任期
14.1会长及总务必须在选举年之常年会员大会召开前之两个星期 (14天) , 将提名表格及会员名表寄发给在上一年或之前缴清月捐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会员之注册地址。
14.2竞选议长、副议长及董事之提名表格, 必须由一名合格会员提议 , 另一名合格会员附议, 并由侯选人签名同意方为有效。( 合格会员是其所欠之上一年月捐在12月31日或之前缴清至上一年12月31日)
14.2.1候选人不得同时竞选超过一个职位。
14.3提名截止日期由董事会决定。
14.4投票日期由董事会决定, 惟须配合常年会员大会召开之日期。
14.5会员必须亲自出席大会, 凭身份证领取选票, 并当场投票。
14.6前届会长及总务或一名议长,须在常年会员大会后两个星期内召集及主持新届董事复选会议, 选出章程10.3 条职位, 正式接管本馆一切会务。
14.7未出席会员大会之候选人及未出席复选会议之董事有被选权。
14.8董事任期以3年为一届, 连选得连任之。
14.9本馆受薪职员, 不得担任董事, 产业代理人或大会正副议长之职。
14.10在选举时如遇票数相等由议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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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财政事项
15.1本馆所有开支单据及所发出之收条, 须由财政签核。
15.2财政将月常账目、年终账目、单据、收条等整理,并交由查账稽查后,方提呈董事会或常年会员大会讨论及通过。
15.3会长, 总务及财政有权批准每项不超过一千五百零吉之开支。
15.4所有银行之支票、收据及文件须由财政,会长及总务三人联同签署,并盖上本馆印章方为有效。
15.5本馆财政年度由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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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开除会籍
16.1凡普通会员或永久会员触犯下列条规, 经董事会审查后, 交由会员大会裁决。
16.1.1破坏本馆名誉者。
16.1.2不遵守本馆章程及议决案者。
16.2被开除会籍者, 如其品行端正已逾两年, 并承认过去所犯的错误, 可重新申请入会。

第17条退会
17.1凡欲退出会籍之会员, 须以两星期之期限书面通知总务并缴清其所有拖欠之款项。

第18条禁例
18.1倘若会员对会员大会或董事会的议决案有所质疑, 必须先在会员大会上提出讨论, 以设法寻求解决, 不可动辄诉诸法律行动。
18.2严禁在本馆内集赌或进行非法之活动。
18.3不论本馆或本馆会员皆不可企图限制或以某种方式干预或参与1939年职工会法令所规定之职工会活动。
18.4在未取得有关当局之执照前, 本馆不得以本馆、董事、董事会或会员之名誉售卖任何彩票予本馆会员或非会员。
18.5本馆不得分发在1996年社团法令第二条文内所规定之利益予任何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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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章程诠释
19.1在会员大会上, 董事会可针对本馆章程作出诠释, 必要时, 也可针对章程中未列明之事项作出决定。
19.2在不违反本馆章程及大会既定原则下, 董事会对会员所作出之决定为最终之决定。

第20条修改章程
20.1除非获得会员大会通过, 本馆章程不能任意修改。
20.2修改之章程, 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二十八天内向社团注册官申请批准。
20.3修改后之章程, 须从社团注册官批准之日期起,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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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经费来源
21.1会员入会费。
21.2会员月捐及会员永久会费。
21.3凡本馆从事文教、慈善或其他发展等活动, 可向会员征求特别捐。
21.4坟地择穴收入。
21.5产业入息及投资收益。

第22条名誉会长
 凡会员对本馆有显著功绩或特别捐款者, 由董事会提呈会员大会, 推荐为本馆"名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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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附则
23.1会徽
23.1.1会徽的形状
两侧被金黄色禾穗所依附的盾牌于会徽的中间, 被黄色十四阿齿轮所包围而又显露白色的大马半岛和黄色的登嘉楼州, 展现于盾牌中间位置。在盾牌的上下两方,红色的一对彩条,分别用华文及国文书写着本馆名称,1896年呈现在十四齿轮下方。
23.1.2会徽之说明
a) 会徽上端之七个中文字及下端之国文字, 系本馆之中、 国文名称。
b) 1896年系本会创立时之年份。
c) 十四齿轮,代表马来西亚十四州及会员之间永恒团结互相前进。
d) 齿轮中之地图,代表马来西亚半岛的登嘉楼州。
e) 中、国文名称的红色背景代表吉祥。
f) 蓝色盾牌代表纯洁。
g) 黄色禾穗代表丰盛。
23.2本馆周年纪念与节期
23.2.1本馆周年纪念日, 订于农历十二月十二日, 或由董事会所决定之日期举行庆祝。
23.2.2清明节应承继传统, 依农历举行祭祀籍资慎终追远。
23.2.3天后圣母千秋宝诞纪念日订于农历三月二十三日举行庆祝。
23.2.4水尾圣娘千秋宝诞纪念日订于农历十月十五日举行庆祝。
23.3本馆所属 "天后宫" 与 "回春馆" 由执行董事会聘请庶务管理, 其酬劳由执行董事会决定。庶务须保管所有之公物,及负责杂项工作,并协助会员处理喜丧事宜。
23.4本馆所属 "雪泥亭 " 葬地, 其葬例如下:-
23.4.1凡会员不幸逝世, 须依序埋葬之, 如欲择穴埋葬者,须先缴单穴三百零吉, 双穴五百零吉。
23.4.2非会员不得择穴埋葬之。
23.4.3凡会员不幸逝世, 本馆应具挽联一幅及三牲或水果与鲜花一束, 同时须发传单俾各会员有所周知, 得而执绋之。
23.5本馆所有不动产由三名产业代理人负责注册为本馆名称, 惟此三名产业代理人须由会员大会委任, 并须得社团注册官分发证书, 同时盖上本馆印鉴, 方为有效。
23.6本馆所有不动产, 如未经过会员大会出席者四份之三通过, 不得变卖, 转让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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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 条解散
24.1在特别会员大会上, 若获得不少过四分之三有资格投票之会员之同意后, 本馆即可自动解散。
24.2本馆如欲遵照上述方式解散, 则本馆所欠下之所有合法债务必须清还, 如有剩余款项, 须遵照会员大会之决定以处理之。
24.3解散通知书须于解散日起, 三十天内提呈社团注册官。

第25条查账
25.1由常年会员大会中推选两位义务查账员, 他们不得成为本馆职员, 任期是三年及可以重新被推任。
25.2查账员必须负责审查本馆每年之一切帐目, 并需准备一份报告或证明书予常年会员大会. 他们并可能在任期内的任何时候, 被会长要求而审查本馆帐目及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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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议长
26.1由常年会员大会从提名竞选议长之候选人中选出适当人选担任之。
26.2议长负责主持常年会员大会, 特别会员大会及董事会复选会议。
26.3副议长於议长缺席时代行其职权。如正副议长皆缺席, 则由会员大会选出临时议长主持会议。
26.4议长及副议长之任期与当届董事同。

    注 : 若对本章程之含义有任何争议,则以英文本为依据。《登嘉楼海南会馆章程》

活动预告

水尾圣娘千秋宝诞
酬神琼剧
日期:2008年11月7日至10日
时间:傍晚6时30分
地点:瓜拉登嘉楼天后宫

届时,主办单位有准备祭拜大寿及八仙仪式,有意祭拜者请尽早联络
秘书处:09-6221336
黄良结:019-9197681
曾广源:012-954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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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
成立113周年纪念晚宴
日期:2008年11月12日
时间:下午7时正
地点:本馆礼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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